国内关注新闻: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3)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庭予以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到村入户调查核实,查明案件被害人家庭失去“顶梁柱”,生活陷入困境,及时提出予以救助的意见,快速发放救助金,突显了救助效果。检察机关还与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研商综合帮扶措施,强化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救助协作,有效落实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并开展联合回访,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三
金某燕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联合救助 预支救助金 社会保障建议函 制定帮扶计划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金某燕,女,2005年2月出生;王某田,男,1955年7月出生;沈某花,女,1955年7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金某平的女儿和父母。
2014年9月14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趁金某平感冒输液之际,将事先准备的兽用麻醉剂注射到金某平的输液瓶中,并对金某平实施捂口鼻行为,致其死亡。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对张某甲、张某乙立案侦查。2019年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0年1月2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判令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赔偿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经济损失107万元。张某乙提起上诉,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救助过程】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联合救助程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地走访核实,张某甲、张某乙未向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支付任何赔偿,金某燕初中辍学,自幼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王某田、沈某花共同生活,其父亲金某平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王某田年事已高,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沈某花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需要常年服药,祖孙三人家庭只能依靠微薄的种地收入和金某燕打工工资维系日常开支,生活难以为继。
台州市、仙居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上门指导三人填报申请资料,调取所需证明材料,并从仙居县慈善总会“温暖检察”慈善基金支出2200元,预支救助金1万元,解三人燃眉之急。经全面评估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生活困难情况,两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三人8万元。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又主动对接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向该中心发送《社会保障建议函》。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根据仙居县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一干部”政策,及时统筹县民政局、教育局、镇政府等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帮扶计划。一是将救助金交由被救助人所在镇政府代管,委托镇政府从2021年6月开始按每月5000元标准向金某燕三人分期发放,直至救助金发放完毕为止;二是县民政局将金某燕三人纳入县低保户范围,享受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三是县教育局和镇农办将金某燕纳入“雨露计划”,根据金某燕的就业意向,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教育,并联系就业单位,帮助其独立生活,自食其力;四是针对沈某花医疗费用负担重的情况,由镇政府根据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按比例再次办理报销;五是减免被害人金某平的停尸费用,缓解金某燕家庭经济压力;六是为金某燕三人指定专职帮扶干部,协调落实相关帮扶事项。联席会议召开后,所有帮扶计划均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