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热点新闻:居高不能“任性”,守护“头顶安全”从你我做起
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年来,高空抛物引发的悲剧,屡屡进入人们的视线。高空抛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走在路上就可能飞来横祸,一个小小的物品从高楼落下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威胁人们的生命。高空抛物不仅关乎着个人素质和道德要求,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考验。高空抛物的威胁真实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这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升级。
被告人兰某勇居住在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路某楼栋,其楼下道路由贡井区青杠林路通往贡井区圆梦家园小区,道路延伸至圆梦家园小区大门处,道路两旁停放车辆。2020年7月10日晚21时许,兰某勇与朋友饮酒后回到家中,因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将家中装有约三四百毫升啤酒的易拉罐啤酒瓶一个和装有约一百毫升白酒的玻璃酒瓶一个,从四楼家中阳台先后抛掷到楼下道路,被楼下路过的群众龚某某发现后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兰某勇家中将其抓获。
贡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勇从高空向停放车辆及来往人员较多的道路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现象屡现,意味着有些个体文明素养需要提升。高空抛物行为害人害己,认为“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最终会面临法律的惩罚。
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 符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居高不能“任性”,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守护“头顶安全”,还需从你我做起。
(贡井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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