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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注新闻:哈尔滨民警除夕夜出警遇害,为何主犯最高被判13年?律师这样说(2)

记者:盐都自贡在线 时间:2019-01-21 09: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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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民警除夕夜出警遇害,为何主犯最高被判13年?律师这样说(2)由自贡新闻网采编: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生告诉记者,犯罪分子在行凶时,许多情况下属于一种“概括的故意”。判断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既要看由于犯罪分...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生告诉记者,犯罪分子在行凶时,许多情况下属于一种“概括的故意”。判断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既要看由于犯罪分子的伤害行为,是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还要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加以分析,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实事求是做出结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对犯罪后果的主观故意即罪过的不同:前者对死亡持排斥的态度,完全出于过失;后者则是希望或者放任。

他告诉记者,本案中即是通过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因素、被告人对犯罪行为致害盖然性的认识以及本案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客观因素与犯罪结果间存在的高度盖然性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

张新年指出,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公共场合为阻碍警察正常执法活动,帮助同伙逃离现场,进而采取推搡、撕扯、抡拽、踢打等方式多次击打被害人头、胸部等身体要害部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是为了阻碍执法帮助同伙逃跑。虽然被害人最终死亡,但是被害人是在有心脏病的基础上因被殴打进而病发死亡,并非是直接因殴打行为造成的死亡。”

张新年表示,由于法院在本案中认可了被告人事先不知道被害人具有心脏病的事实,所以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应当预见也难以预见被害人会因此导致病发死亡的结果,虽多次殴打了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由于存在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客观因素(即为阻碍警察正常执法活动,帮助同伙逃离现场),若要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因此只能在故意伤害的层面上认定被告人具有伤害的故意。

张新年指出,由于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而非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根据法医鉴定报告,曲某的头部并没有明显的伤痕,其他身体部位的损伤也不具有致命性,能够证明王喜海等人并没有追求曲某死亡的主观故意,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拦出警,具有伤害而非杀人的故意,故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至于判处王喜海有期徒刑十三年,刘长表示,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量刑上应当是考虑到了王喜海等人在行为时所使用手段、工具和打击的部位的非致命性,以及曲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等客观情节,因而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量刑是比较适当的。

民警执法权威如何保障?国家已出台规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告诉记者,我国《刑法》中对妨害公务罪有明确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2018年底,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该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国首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新规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奠定坚实基础。

《规定》明确,当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暴力袭击,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10种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依照《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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